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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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代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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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执恢1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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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11 |
2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高想、于艺凤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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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执490号之四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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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9 |
3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家威、许梦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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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执8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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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1 |
4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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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执2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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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1 |
5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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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执1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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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1 |
6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荣、杨锦英、连州市荣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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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民初7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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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2 |
7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荣、杨锦英、杨水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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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民初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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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2 |
8 |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家伟、谭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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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执恢1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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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8-11 |
9 |
刘华岗、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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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执异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刘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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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18 |
10 |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家威、许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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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民初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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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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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882民初61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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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82民初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炜 柯菲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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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1882民初610号之一徐炜、柯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的(2021)粤18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8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徐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4日为108402.3元,后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柯菲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484.02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7354.02元,由被告徐炜、柯菲菲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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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0)粤1882民初10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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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民初10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连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余远照 马富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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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882民初1091号余远照、马富娣: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远照、马富娣、连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42907.35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二马富娣、被告三连州市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余远照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连州大道133号现代国际广场一期6幢703室的商品房,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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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粤1882民初8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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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民初8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华辉 欧抗珍 连州市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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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882民初834号欧阳华辉、欧抗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华辉、欧抗珍、连州市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53164.02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决原告对权属于被告一、被告二共有的位于连州市东源路86号名汇花园A7栋1106室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二○二○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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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4 |
(2020)粤1882民初30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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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82民初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少友 马亚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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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1882民初307号张少友、马亚彩: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7日10时10分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东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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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5 |
(2017)粤1882民初12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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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民初12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胡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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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882民初1295号胡春秀:本院受理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88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春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64310.2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15日,后息自2017年11月16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胡春秀名下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半岭107国道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连府国用(2001)字第18246900006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时,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364.65元,由被告胡春秀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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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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