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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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梅、欧阳灵全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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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57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林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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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7 |
2 |
林小梅、欧阳灵全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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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林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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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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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6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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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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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0号欧阳灵全、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国权:原告林小梅与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阳星辉、欧阳国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林小梅、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本案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小梅支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小梅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担保费10225元;三、驳回原告林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050元,由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林小梅多预交的1440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40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林小梅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四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500万元“股转债”款项及2000万元款项相应的全部利息;二、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内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担保费10225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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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1)粤0305民初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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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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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00号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国权:原告林小梅与被告欧阳灵全、舟山广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利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阳星辉、欧阳国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6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暂计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为40万元,以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支付前期办案支出5万元及风险律师费2%(以实际法院判决金额为准);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支付担保费(以实际发生为准);4、判令被告四为被告三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五、被告六为被告三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现因你们各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各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09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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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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