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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5层1-8轴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汪红卫 岳开元 戚怀建 王远成 被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成都市雪域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胡学良 成都世纪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胡忠涛 谢学红 胡学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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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G81 2018-07-05
    2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岳开元 汪红卫 戚怀建 王远成 被告- 成都市雪域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胡学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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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G68 2018-02-15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 成都市雪域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都世纪力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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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18-02-15
    4 (2016)川0106民初2588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倩 梁尚清 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亚平 晏明 张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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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G39 2017-04-02
    5 (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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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方正县人民法院 G81 2016-11-03
    6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 张倩 梁尚清 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亚平 晏明 张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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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山市人民法院 G06 2016-08-2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6民初7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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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6民初7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荆晓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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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晓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6民初790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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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2

    (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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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7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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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另,通过前述方法与标准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中扣除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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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3

    (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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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6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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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牛民初字第6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四川省立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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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4

    (2019)川0106民初7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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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6民初79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荆晓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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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晓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日上午9点30分在金牛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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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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