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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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金、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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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执复3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刘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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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1 |
2 |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大冶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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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281执103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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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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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越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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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22民初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怀宁越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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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6 |
4 |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瑞天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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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民辖终9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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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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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东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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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民辖终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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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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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804民初1219号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安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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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804民初12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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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4-19 |
7 |
湖北晟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晟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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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9执保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晟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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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5 |
8 |
谢建国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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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07民初65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谢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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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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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聂杰、天门承天国际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市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杰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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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保59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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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1 |
10 |
申请保全人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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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执保930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湖北全奇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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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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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安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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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 G41 | 2020-10-21 |
2 | (2016)鄂0111民初4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梅金平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张明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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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8-08-21 |
3 | - | - |
原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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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8-03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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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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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4-28 |
6 | (2016)鄂0821民监4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建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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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7 | (2016)鄂0821民监4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马杨发 再审被申请人-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县供销社建筑建材公司 王新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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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京山县人民法院 | G04 | 2018-01-21 |
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财富楚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财富科技园(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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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11-30 |
9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友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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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6-08 |
10 | (2016)沪0112民催26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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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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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原告马子付与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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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子付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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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子付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马子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1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217元、住院伙食补助465元,合计53496.9元;驳回原告马子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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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2 |
(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原告马子付诉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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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子付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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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子付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10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1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217元、住院伙食补助金465元,合计53595.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10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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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3 |
绍越劳仲案字[2016]0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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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子付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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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子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0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绍兴市马臻路45号313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04号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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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 |
4 |
绍越劳仲案字[2016]0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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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劳仲案字[2016]02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子付 被告-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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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子付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绍越劳仲案字〔2016〕第020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绍兴市马臻路45号314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6年9月19日15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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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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