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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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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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08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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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3-24 |
2 |
张桂才、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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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09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桂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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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2-30 |
3 |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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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民初8045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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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20-03-25 |
4 |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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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6188号 | - |
申请执行人-尹崇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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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6-22 | 2019-11-07 |
5 |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黄冠桥、四川产融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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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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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12-23 |
6 |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尹崇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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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125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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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4-30 |
7 |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尹崇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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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民初1660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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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8-11-08 | 2019-04-30 |
8 |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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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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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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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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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张桂才、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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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桂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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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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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15执6188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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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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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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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恢复原状费用人民币4301959.42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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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2 |
(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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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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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平安金融中心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及其他有关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3日解除;2、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的租金2420390.3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为三部分,第一、二部分均以1136850元为基数,第三部分以146690.32元(1136850/31×4)为基数,第一部分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从2019年2月1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第三部分从2019年3月5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滞纳金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以前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至2019年6月21日滞纳金合计42181.26元);3、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的物业管理费330053.2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分为三部分,第一、二部分均以155025元为基数,第三部分以20003.23元(155025/31×4)为基数,第一部分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从2019年2月11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第三部分从2019年3月5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滞纳金利率在2019年8月19日以前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至2019年6月21日滞纳金合计5751.99元);4、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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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2019)粤0304民初5308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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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08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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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3084号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粤0304民初5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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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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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1228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广西中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振汇福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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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1228号原告广西中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振汇福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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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5 |
(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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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汇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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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736号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平安金融中心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及其他有关补充协议于2019年3月4日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三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违约金人民币3,875,625.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滞纳金人民币3,118,562.91元。(租金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4日合计2,420,390.32元;1、2月份租金滞纳金自每月的11日起算、3月份租金滞纳金自3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合计698172.59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人民币425,258.58元(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1月1口起计算至2019年3月4日合计330,053.23元;1、2月份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自该月的11日起算、3月份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自3月5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合计95,205.35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9,469.51元(电费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28日合计22,845.89元,电费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为6,623.62元:其中2018年11月滞纳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2018年12月滞纳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算,2019年1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算,2019年2月电费滞纳金自2019年3月4日起算,2019年3月滞纳金自2019年3月7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空调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9,259.20元(空调费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合计7,200.00元,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6月21日为2,059.20元:其中2018年11月滞纳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2018年12月滞纳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算,2019年1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19日起算,2019年3月滞纳金自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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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6 |
(2020)粤0304民初530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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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084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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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084号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雄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代理费人民币469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1402.2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以上暂合计人民币共5832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9日14时15分,你们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三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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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
7 |
(2019)粤0304民初520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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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0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黄冠桥 四川产融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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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01号之一黄冠桥、四川产融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冠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42元,由被告黄冠桥负担18418元。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8418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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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8 |
(2019)粤0304民初52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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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黄冠桥 四川产融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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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01号黄冠桥、四川产融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富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手续费2万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暂计52万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3日下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查询,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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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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