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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炬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32号百富琪商业广场A252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戈铭与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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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11行初26号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原告-赵戈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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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2019-11-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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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赵戈铭 被告-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石云艳 敖忠平 徐峰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谈珍祥 李成志 熊民庭 李玉珍 赵静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杨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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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3号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戈铭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云艳、谈珍祥、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李玉珍、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云011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戈铭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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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2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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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李玉珍 被告-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赵戈铭 石云艳 敖忠平 徐峰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谈珍祥 李成志 熊民庭 赵静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杨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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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2号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珍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云艳、谈珍祥、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赵戈铭、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云01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玉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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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8
    3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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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李玉珍 被告-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赵戈铭 石云艳 敖忠平 徐峰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谈珍祥 李成志 熊民庭 赵静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杨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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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2号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珍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云艳、谈珍祥、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赵戈铭、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戈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玉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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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4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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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赵戈铭 被告-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石云艳 敖忠平 徐峰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谈珍祥 李成志 熊民庭 李玉珍 赵静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杨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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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3号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戈铭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云艳、谈珍祥、敖忠平、徐峰、熊民庭、李成志、赵静、杨柳明、李玉珍、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戈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戈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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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5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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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李玉珍 当事人-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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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2号熊民庭、徐峰、敖忠平、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谈珍祥、石云艳、赵静、杨柳明、李成志:原告李玉珍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确认原告不是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承担出资等任何股东责任;二、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小贷”)于2010年9月13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经营期限10年。由徐峰、熊民庭等十个自然人和两个企业法人共十二个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被告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40万元,是中炬小贷出资最多的股东,系实际控制人。原告李玉珍也被登记为该中炬小贷的股东,认缴(登记显示已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注册资本2.6316%。事实上,原告从未与任何人形成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意,也未委托或同意过任何人以原告名义对该中炬小贷公司投资;更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过任何股东会,未参与过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原告被登记为中炬小贷股东,系被告冒用原告名义所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姓名权等相关权益,增加了原告义务,造成原告实际损害。经审查,本案审理结果与熊民庭、徐峰、敖忠平、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谈珍祥、石云艳、赵静、杨柳明、李成志、赵戈铭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上述公司及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14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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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6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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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53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 赵戈铭 当事人- 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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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53号熊民庭、徐峰、敖忠平、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谈珍祥、石云艳、赵静、杨柳明、李成志:原告赵戈铭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确认原告不是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承担出资等任何股东责任;二、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三、判令被告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8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及理由: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中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小贷”)于2010年9月13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经营期限10年。由徐峰、熊民庭等十个自然人和两个企业法人共十二个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被告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140万元,是中炬小贷出资最多的股东,系实际控制人。原告赵戈铭(曾用名赵怀俊)也被登记为该中炬小贷的股东,其中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注册资本2.6316%。事实上,原告从未与任何人形成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意,也未委托或同意过任何人以原告名义对该中炬小贷公司投资;更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过任何股东会,未参与过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为此,原告多次前往公司要求变更消除,或查阅公司章程等资料,但均遭拒绝。迫于无奈,原告起诉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虽终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能胜诉,但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和判决也已确认中炬小贷申请注册资料中原告“赵怀军”的签名非原告。原告被登记为中炬小贷股东,系被告冒用原告名义所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姓名权等相关权益,增加了原告义务,造成原告实际损害,并为前行政诉讼中的笔迹鉴定支付了鉴定费8000元。经审查,本案审理结果与熊民庭、徐峰、敖忠平、云南瀚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谈珍祥、石云艳、赵静、杨柳明、李成志、李玉珍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上述公司及自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14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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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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