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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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蔡金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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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执52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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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15 |
2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朱丹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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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财保15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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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9-03 |
3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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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执35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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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20-03-06 |
4 |
林荔红、蔡文火、蔡宗棋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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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执116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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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4-04 |
5 |
陈彬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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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2财保14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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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18-05-02 | 2018-06-01 |
6 |
陈彬彬、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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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特24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陈彬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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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12-27 |
7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朱丹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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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财保57号 | - |
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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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 2016-12-28 |
8 |
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彬彬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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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财保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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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16-07-14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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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29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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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90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段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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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901号之一段磊: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磊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30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29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3084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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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2021)粤03执29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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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9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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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901号段磊: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308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9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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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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