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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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云0114民初1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正鼎咖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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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6-12-2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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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云0102民初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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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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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0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478208元及截止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711245.70元,并承担上述垫款本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如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24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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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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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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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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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1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上述垫款本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如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2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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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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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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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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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2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上述垫款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如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编号(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15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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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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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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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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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3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500000元,并承担上述垫付款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如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编号(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90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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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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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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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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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4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362516.12元及截止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675629.03元,并承担上述垫付款本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如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8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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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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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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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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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5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9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垫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上述垫款本金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2014年)0023号《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林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对5311102014AF0000080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以30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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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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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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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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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87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43086.51元(截止2017年1月9日),并支付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至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的罚息并计收复利(按季结息);二、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依《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2014)0023号]所抵押的林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2259元,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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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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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0-9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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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920-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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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20-925号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的垫款本金、利息、复利;2.原告对被告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证号为景林证字(2007)第0824000002号林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云南乐道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邦永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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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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