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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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6号 | 湖州吴兴区应急管理局 |
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且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20210820(吴)应急罚[2021]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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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湖税稽一罚[2019]81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4月,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中防织里富民路地下人防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部分单项工程分包给王修国,装修材料由王修国自行采购,资金一部份由你公司预付给王修国,其余由王修国先行垫付再凭发票和该公司结算;当时有个叫刘明(男,35岁左右,自称河北人,现已失联)的材料商到王修国工地推销“镀锌方管”,由于装修工程需要装修材料“镀锌方管”,而且价格比较合理,于是双方约定口头协议,装修材料“镀锌方管”分批送达工地,经验收合格后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却从刘明处取得了温州市凯磷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号码19056714-19056721号,货物名称“镀锌方管”,金额764271.83元,税额22928.17元,价税合计787200元,该装修材料“镀锌方管”于2017年12月入账,并于2018年2月结转营业成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行为违反了已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当事人身份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取得的上述发票入账、成本列支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情况。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另有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丰签证意见情况属实。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于同日递送了陈述申辩材料,称你单位此次违法属分包方王修国行为,你单位并没有主观故意,而且此次违法行为你单位也属于首次,如果处罚过重,会影响你单位在建筑工程方面的招投标事宜,所以希望减轻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于抵扣的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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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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