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黄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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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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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温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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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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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刘秋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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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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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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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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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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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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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熊焰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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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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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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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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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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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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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周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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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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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黄世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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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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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闵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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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民初1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闵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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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135号闵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闵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红角洲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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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 2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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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13民初1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陈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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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3民初184号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红角洲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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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 3 |
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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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23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熊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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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1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熊李红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0791-838583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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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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