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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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从辉与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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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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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从辉、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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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从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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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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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91民初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周勇 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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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8-11-01 |
2 | (2018)粤0391民初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从辉 被告- 周勇 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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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05-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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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7民初86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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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6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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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8691号之一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旭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旭东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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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2 |
(2019)粤0307民初86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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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86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旭东 被告- 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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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8691号之一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旭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旭东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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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3 |
(2019)粤03民终6581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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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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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6581号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上诉人胡从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65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胡从辉返还购车款16万元;三、驳回上诉人胡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20元,保全费3230元,共计124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承担3735元,上诉人胡从辉承担8715元。公告费(含上诉人胡从辉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承担,上诉人胡从辉可在缴付后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二审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承担2766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6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诉人胡从辉承担6454元(上诉人胡从辉多预交的576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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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
4 |
(2019)粤03民终6581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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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6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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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6581号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上诉人胡从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勇、深圳百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法庭调查传票。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炬、审判员易静、审判员郑寒江;书记员:赵怡欣。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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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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