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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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与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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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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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王常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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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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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15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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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5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 被告- 高芹 王云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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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5274号王云波、高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意达灯饰电器厂与被告王云波、高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52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云波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88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王云波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上述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三、依法判令被告高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云波、高芹共同承担。(2021)粤2072民初15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云波、高芹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7-89828573承办法官:邝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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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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