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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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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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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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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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竺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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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奉化市恒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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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6号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竺彩春、竺通波、邬虹燕、江晓春、竺明君、姜杏珍:你(单位)与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26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奉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25886.22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8000元;(2)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市恒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竺宏周、江亚儿、邬志昂、董筱萍、竺彩春、竺通波、邬虹燕、江晓春、竺明君、姜杏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38738.86元。执行员:童旭旻联系电话:88922963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48173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48181宁波欧美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48199奉化市恒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48207竺宏周--账号:6228580299900448215江亚儿--账号:6228580299900448223邬志昂--账号:6228580299900448231董筱萍--账号:6228580299900448249竺彩春--账号:6228580299900448256竺通波--账号:6228580299900448264邬虹燕--账号:6228580299900448272江晓春--账号:6228580299900448280竺明君--账号:6228580299900448298姜杏珍--账号:622858029990044830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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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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