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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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周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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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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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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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浙0304民初5915号周朋、陈蓓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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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59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 被告- 周朋 陈蓓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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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5915号周朋、陈蓓蓓: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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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 2 |
(2018)浙0304民初5915号周朋、陈蓓蓓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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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59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 被告- 周朋 陈蓓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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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5915号周朋、陈蓓蓓: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沈远鞋底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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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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