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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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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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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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武照华、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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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武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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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谭大双与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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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谭大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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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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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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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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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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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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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7民初4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 曾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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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2 | (2017)粤0184民初37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曾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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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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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7民初461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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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4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 曾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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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461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99635.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6.9元,由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5.34元,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301.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523197522018-09-2915:07:27:1(2018)粤0117民初461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公告,餐饮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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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2 |
(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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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7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曾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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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作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0000元给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60.6元,由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60.6元。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522110832018-06-2116:08:27:0(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内,判决,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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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3 |
(2018)粤0117民初461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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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46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 曾伟杰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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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461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6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521212172018-03-2116:29:14:888(2018)粤0117民初461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食在人间(广州)餐饮有限公司、曾伟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告,举证,依法,开庭,送达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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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4 |
(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原告谭大双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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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6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谭大双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何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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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原告谭大双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大双支付剩余工程款项227605元;二、驳回原告谭大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14.1元,由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521150212018-03-1516:06:42:396(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原告谭大双与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原告,有限公司,谭大双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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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
5 |
(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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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7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上人间投资有限公司 曾伟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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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曾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732号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519808922017-12-0616:39:06:0(2017)粤0184民初3732号原告广州市联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举证,开庭,依法,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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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6 |
(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原告谭大双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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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6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谭大双 被告- 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何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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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本院受理原告谭大双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七年十一月九日519253512017-11-0918:10:47:885(2017)粤0184民初3684号原告谭大双诉被告山上人间(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何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依法,开庭,送达,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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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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