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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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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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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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2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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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09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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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2-22 |
3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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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09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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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2-21 |
4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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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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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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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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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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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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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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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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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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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异447号听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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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异447号 | - |
原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华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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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山市朗华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中,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15时0分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复印件、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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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0)粤2071民初28870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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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8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百森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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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百森鞋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森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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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0)粤2071民初277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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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78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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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结余款178477.6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8477.6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元(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然后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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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4 |
(2020)粤2071民初277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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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7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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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结余款76596.8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6596.84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营运保证金5000元;三、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然后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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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5 |
(2020)粤2071民初277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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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77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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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结余款178477.6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8477.66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元(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如需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由此产生的公告费用先由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然后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返还给原告浙江凤凰尚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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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6 |
(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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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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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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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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