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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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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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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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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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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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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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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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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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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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741号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湄潭天泰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预付的货款计100万元及付清货款止的利息43.2万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0日止,利息计算从2012年6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外设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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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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