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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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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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初21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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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20-03-30 |
2 |
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钟仁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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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7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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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11-16 |
3 |
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钟仁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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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037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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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3-08 |
4 |
李某原与黄某元、深圳市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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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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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8-17 | 2019-10-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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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110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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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10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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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11095号祝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110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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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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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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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之一祝平: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祝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祝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祝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35.6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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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3 |
(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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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祝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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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6510号祝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乐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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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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