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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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舒乐与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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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66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舒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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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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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荣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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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6执331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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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2-09 | 2019-0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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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舒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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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10-23 |
2 | (2016)琼0106民初102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毛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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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8-31 |
3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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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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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7民初5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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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51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姚诗慧物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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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5120号王姚诗慧: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姚诗慧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378.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35.41元;以上两项合计共4613.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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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琼0107民初31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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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31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沈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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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3118号沈咏:原告海南宝华恒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540.68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52.93元。以上两项合计共4693.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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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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