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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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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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173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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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5-06 |
2 |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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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8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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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8-09-22 |
3 |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钟小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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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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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7-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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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4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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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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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46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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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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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604号之一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500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1988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开始,此后继续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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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2 |
(2018)浙0103民初460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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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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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604号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马山东龙蚕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5000元,利息11988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此后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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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3 |
(2017)浙0103民初3149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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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小山 马红玲 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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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149号之一钟小山、马红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43623元;二、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169064.34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日);三、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9916元;四、被告钟小山、被告马红玲对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钟小山、被告马红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7178元,根据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335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38543元,由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钟小山、马红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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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4 |
(2017)浙0103民初314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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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1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小山 马红玲 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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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149号钟小山、马红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2043623元,利息1753596元(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共计3797219元;2、被告钟小山、马红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浙江力事达能源有限公司、钟小山、马红玲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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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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