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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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千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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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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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千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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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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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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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05民初663号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凤钔建材有限公司、欧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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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5民初6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凤钔建材有限公司 欧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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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05民初663号广州凤钔建材有限公司、欧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281033元及违约金;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182838.74元及利息;4、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5、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0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2020532022-02-2316:36:16:526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2)粤0105民初663号广州轻工表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凤钔建材有限公司、欧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广州凤钔建材有限公司、欧洲: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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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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