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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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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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54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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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7 |
2 |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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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4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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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3 |
3 |
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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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4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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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03 |
4 |
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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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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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28 |
5 |
黄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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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异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黄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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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13 |
6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郑文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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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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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8 |
7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郑文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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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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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8 |
8 |
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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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31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晟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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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17 |
9 |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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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59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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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10 |
黄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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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异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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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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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民初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杰 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何建梁 李江莲 何建国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颐和秦岭国际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颐和联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鉴峰 华夏 广州市凯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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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19-08-22 |
2 | (2017)粤0111民初10950号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赵崇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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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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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1144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2 | 详情 |
2 | (2020)粤19执375号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详情 |
3 | (2019)陕01执1195号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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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异539-541号朱浩文李丽丽、曾燕燕分别与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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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539-541号 | - |
当事人-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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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539-541号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 关于朱浩文、李丽丽、曾燕燕分别与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朱浩文、李丽丽、曾燕燕分别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539-54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颐和盛世五街22号1402房、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文二村颐和盛世五街22号11栋802房、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文二村颐和盛世五街22号(自编19栋)1201房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540123962021-08-0615:53:54:604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1)粤0106执异539-541号朱浩文李丽丽、曾燕燕分别与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台山颐和温泉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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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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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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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1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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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19号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FINANCEINVESTMENTLIMITED)、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7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限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1调解室证据交换、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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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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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407号原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崇清、周庆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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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24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赵崇清 周庆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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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2407号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崇清、周庆兴:本院受理原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崇清、周庆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40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该案并定于2020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法院七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张永亮法官、彭洁芳助理020-83007409)533877552020-06-1217:06:27:979(2020)粤0111民初12407号原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崇清、周庆兴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开庭,集团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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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4 |
(2019)粤0115执异121号之一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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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异121号 | -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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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异121号之一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825号民事裁定过程中,异议人张裕军、翟思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请求贵院对张裕军、翟思珍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1902房予以解除查封,只保留查封张裕军、翟思珍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8号之五2508房和2509房。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裁定解除对张裕军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1902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不服向本院裁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19)粤0115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张裕军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1902房的解除查封并对上述房产继续查封。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复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四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陈锐德电话:83007161530287582020-01-1416:20:32:0(2019)粤0115执异121号之一一案执行,送达,裁定,公告,查封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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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5 |
(2019)粤0115执异121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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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异12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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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5执异121号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825号民事裁定过程中,异议人张裕军、翟思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请求贵院对张裕军、翟思珍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1902房予以解除查封,只保留查封张裕军、翟思珍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8号之五2508房和2509房。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5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解除对张裕军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洪桂新街3号1902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六日经办人:关庆祥电话:83007121送达人:陈锐德电话:83007161530144072020-01-0614:59:57:809(2019)粤0115执异121号一案送达,执行,裁定,公告,广州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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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6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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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 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何建梁 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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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1199号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19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94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161496.22元、罚息、复利72933.78元(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共人民币39634430元);2.原告对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庚兴二街3号、白云区同和镇同和村新庄以北自编G区A2-09、白云区同和镇同和村新庄以北自编G区A2-10、白云区同和镇同和村新庄以北自编G区D2B-12抵押物业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速递费等)。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粤0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包头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96344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十五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3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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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7 |
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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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初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何建梁 李江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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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本院受理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建梁、李江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送达后30日为答辩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民四庭赵宋良联系电话:0791-863668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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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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