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20]0193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米市巷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4日起,位于杭州中联大厦某室的杭州锋舟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杭州锋舟科技有限公司,域名:某.com和某.com,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该行为已经违反《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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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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