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6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9月25日与章文斌(男,居民身份证号:360782********6813)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章文斌实际任职期间,该公司共向其支付了77812元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及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之规定,责成补扣补缴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927.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计3463.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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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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