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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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大运管罚(2018)0016号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04月27日11时15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谢先品,在大理古城生态停车场依法对王永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70号金龙38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27人,运费5600元,云GYL270号车2018年04月26日在昆明接的团,行程是昆明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4天,最后返回昆明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王永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70号金龙38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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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详情 |
2 | 云大运管罚(2018)0003号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01月29日11时06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师斌,在大理三塔景区停车场依法对范耀扬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69号海格38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30人,运费6000元,云GYL269号车2018年01月28日在石林接的团,行程是石林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4天,最后在丽江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范耀扬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69号海格38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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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详情 |
3 | 云大运管罚(2017)0121号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08月18日13时40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师斌,在大理桃源码头停车场依法对周祥驾驶的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80号金旅17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9人,运费3000.00元,云GYL280号车2017年08月15日在昆明接的团,行程是昆明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6天,最后返回昆明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笔录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周祥驾驶的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80号金旅17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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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 详情 |
4 | 云大运管罚(2017)0088号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08月07日10时50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师斌,在大凤路无为寺路口依法对姬云保驾驶的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48号金龙38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17人,运费车公司和旅行社结算,云GYL248号车2017年08月05日在昆明接的团,行程是昆明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7天,最后在丽江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笔录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姬云保驾驶的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48号金龙38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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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详情 |
5 | 云大运管罚(2017)0087号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07月04日11时15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师斌,在大理古城生态停车场依法对董达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62号金龙38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17人,运费车公司和旅行社结算,云GYL262号车2017年07月04日在昆明接的团,行程是昆明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4天,最后返回昆明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董达驾驶隶属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云GYL262号金龙38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红河哈尼梯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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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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