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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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银海万向(大连)有限公司、中融万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文堂海事海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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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72执恢77号 | 海事海商 |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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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4 |
2 |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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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322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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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3 |
3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银海万向(大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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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72执恢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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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法院 | 2020-11-25 | 2020-11-27 |
4 |
胡文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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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民终10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胡文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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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09-30 |
5 |
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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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037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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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31 |
6 |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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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执恢5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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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7 |
7 |
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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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65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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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1-02-07 |
8 |
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登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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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6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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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1-02-02 |
9 |
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明格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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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6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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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1-02-07 |
10 |
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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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执16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丽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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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1-02-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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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辽72执恢77号 | 大连海事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2 | (2020)桂0103执1658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3 | (2020)桂0103执1657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4 | (2018)桂0103执1597号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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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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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322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赖可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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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桂01民初3223号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赖可宾关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并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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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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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告- 麦冬妮 卢熙昊 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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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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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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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9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绍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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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绍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9320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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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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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2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当事人- 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海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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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被告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冼秋容及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103民初121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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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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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9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绍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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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绍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103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9484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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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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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9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绍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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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绍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93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十四A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审判长:唐东旭,联系电话:0771-56795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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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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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21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告- 冼秋容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周海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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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216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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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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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告-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宗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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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1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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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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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4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被告-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宗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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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17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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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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