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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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三稽罚[2019]37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6年上半年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小灵通过朋友介绍跟一个叫吴丁杰(联系电话13566122248)的人联系,购买棉纱,口头商谈价格等相关采购事项,没有订立购销协议,在你公司需要棉纱时,电话通知吴丁杰按你公司需要的棉纱规格、数量,货物由吴丁杰安排通过物流或货车运送到你公司验收入库,货是多次送到你公司。吴丁杰通过快递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你公司,货款是发票到后一次性结清,通过银行支付给江苏泗阳诚利纺织有限公司,合计支付货款231200元。这2份发票由江苏泗阳诚利纺织有限公司开出,发票代码均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05155111-05155112,货物名称为棉纱,发票金额合计197606.84元,税额合计33593.16元,开票时间2016年11月22日,其进项税额你公司于开票当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扣,进项税额一直未转出。发票金额合计197606.84元在2016年度列入成本,未进行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属偷税,对所偷增值税税款33593.1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6796.58元;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679.6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839.83元,合计罚款金额17636.41元。由于本案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支出,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执行,不以偷税处罚。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636.41元。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属偷税,对所偷增值税税款33593.1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16796.58元;对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679.6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罚款金额839.83元,合计罚款金额17636.41元。由于本案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支出,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执行,不以偷税处罚。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636.4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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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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