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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盾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中路389号金盾理想城会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赖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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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民初3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被告- 赖金南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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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赖金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赖金南、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赖金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7,789.53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赖金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金南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1元,由赖金南、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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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2

    [裁判文书]赖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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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民初33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被告- 赖金南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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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赖金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赖金南、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2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赖金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27,926.59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赖金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金南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6元,由赖金南、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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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赖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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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被告- 赖金南 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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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赖金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赖金南、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236.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案涉债务清偿完毕之日);2.泉州市金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变卖其址在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14(B)18、19号地块金盾公寓楼407房产;4.判令本案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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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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