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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智

    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三工业区荣富路4号第12铺位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晖源电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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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晖源电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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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粤1972执2229号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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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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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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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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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3)深中法执字第104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3-10-2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2231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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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晖源电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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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231号之一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晖源电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限被告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晖源电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16元及利息(以43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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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2

    (2020)粤1972执222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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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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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2229号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明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龙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粤1972民初4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货款58584元,利息248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9元(暂计至2020年03月01日),诉讼费1329.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60元,合计64849.4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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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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