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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长樱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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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邵北路1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应急罚〔2019〕327号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凤山)应急责改〔2019〕042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2、张旦、厉鑫荣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和第十五条第三项“(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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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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