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番工商处字[2019]47号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海印又一城商务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1534545G法定代表人:邵建明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海印又一城商场A),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2018年9月21日,在广州工商局流通领域(皮具箱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委托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了由当事人经销的11款皮具包箱,当中有4款产品经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一是型号为S27-003481F1的Bosssunwen女背提包,经检验该商品所检项目(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的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二是型号为862300105的JBENATO箱包,经检验该商品所检项目(1.拉杆耐疲劳性能、2.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2155-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三是型号为T61A1411201的Thelebre背提包,经检验该商品所检项目(摩擦色牢度)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四是型号为867300904的JBENATO箱包,经检验该商品所检项目(拉杆耐疲劳性能)不符合QB/T2155-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2018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383号(海印又一城商场A)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实体货柜销售不合格商品,为进一步查清情况事实,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销的四款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在2017年8月18日,当事人以448元每件的单价入库2件型号为S27-003481F1的Bosssunwen女背提包,后在2018年9月21日广州工商局流通领域(皮具箱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抽检人员以1067元向当事人购进1件该款女背提包用于检验,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定,该款女背提包的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1333-2010的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其中,该款女背提包的入货单价为448元,入货数量为2件,标称价格为1067元,售出1件,我局扣押1件。因此,该批次女背提包货值合计2134元,销售1个的违法所得为619元;二是在2018年8月25日和2018年9月5日,当事人以230元每件的单价共入库2件型号为862300105的JBENATO箱包,后在2018年9月21日广州工商局流通领域(皮具箱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抽检人员以1252元向当事人购进1件该款箱包用于检验,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定,该款箱包的拉杆耐疲劳性能、和振荡冲击性能不符合QB/T2155-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其中,该款箱包的入货单价为230元,入货数量为2件,标称价格为1252元,售出1件,我局扣押1件。因此,该批次女背提包货值合计2504元,销售1个的违法所得为1022元;三是在2017年12月5日和2017年12月15日及2018年4月13日,当事人以346.45元每件的单价共入库4件型号为T61A1411201的Thelebre背提包,后在2018年9月21日广州工商局流通领域(皮具箱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抽检人员以500元向当事人购进1件该款背提包用于检验,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定,该款背提包的摩擦色牢度不符合QB/T1333-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其中,该款背提包的入货单价为346.45元,入货数量为4件,标称价格为500元,售出3件(其中2件被内部员工所购买),我局扣押1件。因此,该批次背提包货值合计2000元,销售3个的违法所得为460.65元;四是在2018年9月5日,当事人以480元每件的单价共入库2件型号为867300904的JBENATO箱包,后在2018年9月21日广州工商局流通领域(皮具箱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抽检人员以2687元向当事人购进1件该款箱包用于检验,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定,该款箱包的拉杆耐疲劳性能不符合QB/T2155-2010标准要求,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其中,该款箱包的入货单价为480元,入货数量为2件,标称价格为2687元,售出1件,我局扣押1件。因此,该批次箱包货值合计5374元,销售1个的违法所得为2207元;因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皮具包箱,涉案总货值是12012元,违法所得是4308.65元。以上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明。2019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番市监告字(2019)第0201901260000159-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拉杆耐疲劳性能、振荡冲击性能、摩擦色牢度不合格的皮具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收起
...
展开
|
2019-04-03 | 详情 |
2 | (穗番-12)应急罚〔2021〕34号 | 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
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