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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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财思昌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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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628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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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9 |
2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薇珏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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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190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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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10-20 |
3 |
施长海与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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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61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施长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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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18 |
4 |
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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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异274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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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8-31 |
5 |
张兴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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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异237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张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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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1 |
6 |
金幼群、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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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异238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金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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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1 |
7 |
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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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终1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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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10 | 2020-04-01 |
8 |
云南财思昌建材有限公司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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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528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云南财思昌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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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2-05 | 2020-08-27 |
9 |
雷海平与昆明通泰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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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56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雷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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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30 |
10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天地人合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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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38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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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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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14民初5289号 | -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建工力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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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3-13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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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0 | 2018-12-27 |
3 | (2018)云民辖终103号 | -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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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8-08-26 |
4 | - | -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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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云南非法院单位 | 七版 | 2018-04-17 |
5 | (2018)云民初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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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9 | 2018-03-08 |
6 | (2018)云民初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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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7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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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11-12 |
8 | (2016)云0114民初45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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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58 | 2016-1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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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454号、(2021)云01执异455号、(2021)云01执异456号、(2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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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4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骏之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天地人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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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昆明天地人合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骏之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兴才、金幼群、罗杰、沈兴、郭睿、方靖:本院在执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天地人合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骏之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兴才、金幼群、罗杰、沈兴、郭睿、方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琦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454号、(2021)云01执异455号、(2021)云01执异456号、(2021)云01执异45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陈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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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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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1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支行 被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王玉娇 周祖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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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支行诉你们(2021)云0112民初113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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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2017)云01民初5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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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5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薇珏商贸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创富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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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556号昆明薇珏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创富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被告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及由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的本案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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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4 |
(2017)云0102民初9421、9424-9245、9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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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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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9421、9424-9245、9427号杨芳、喻冰峰、禄海荣、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马永林、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王进莎、陈志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9421、9424-9245、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截止年月日的利息元、罚息元、复利元,并承担未归还借款自年月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及其他费用(邮寄费元);四、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有权以抵押物位于室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本判决指定期限届满次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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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
5 |
(2017)云01民初6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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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6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珏帝商贸有限公司 陈琳 余凡 昆明百货大楼珠宝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恒立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昆明世纪创富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马罗矶 马立波 马丽媛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支行 欧战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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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696号昆明珏帝商贸有限公司、陈琳、余凡、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恒立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创富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马罗矶、马立波、马丽媛、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开区支行、欧战洪: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内容: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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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6 |
(2017)云0102民初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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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6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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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608号邓茂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被告方违约,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包括本金罚息和利息的罚息);3.如第一被告不能履行归还所借款项及费用的合同义务,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第二被告连带承担清偿债务及费用的合同义务;4.本案产生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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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7 |
(2016)云0102民初57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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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7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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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772号武忠、唐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们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与被告武忠、唐樱所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由被告武忠、唐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8114.17元及利息8361.48元,逾期利息843.03元,复利386.72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52元由被告武忠、唐樱承担;四、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忠、唐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债务范围内向被告武忠、唐樱追偿。案件受理费3682元,邮寄费102元由被告武忠、唐樱、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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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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