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莲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2号 | 丽水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应急罚〔2021〕6号被处罚单位:丽水市祥瑞卫浴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811号邮政编码:323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志豪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735903673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15日,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执法检查,我局发现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莲)应急执现记〔202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莲)应急执责改〔2021〕5号],证明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同时本机关责令限期15日整改。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莲)应急执复查〔2021〕5号],证明你(单位)对相关问题已按期限整改完毕。证据(三)询问笔录,丽水市祥瑞卫浴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饶石光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证据(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五)隐患整改空白台账资料2份,证明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饶石光全权处理相关法律事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鉴于在接受检查后,积极开展整改,整改态度良好,并申请提前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明显提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险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认为应当以从轻幅度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在行政处罚前,本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丽水市工商银行莲都支行,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121020101120053005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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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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