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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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刘代红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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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执608号之二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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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01-1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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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刘代红、陈德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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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950号 | 典当纠纷 |
原告-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刘代红 陈德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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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刘代红、陈德伟: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代红、陈德伟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按日利率0.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刘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1200元;四、被告陈德伟对被告刘代红的上诉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以被告刘代红名下的抵押物即址在丰泽区丰泽街明鑫中心万寿阁50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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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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