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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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勃、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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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2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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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2 |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平坝区马场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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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24执29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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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04 | 2021-06-30 |
3 |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邹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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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22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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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30 |
4 |
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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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民终7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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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7 |
5 |
朱某某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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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73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朱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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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01 |
6 |
曾某、黄某某等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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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73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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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01 |
7 |
马丽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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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67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马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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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8 |
陈小波、周义妹等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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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71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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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9 |
罗某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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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74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罗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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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01 |
10 |
张某、付某等与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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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574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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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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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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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8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 当事人-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华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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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被告李华栋、刘屹、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分行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个人住房借款本金164892.4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4月18日,拖欠的利息为2735.42元、罚息为83.94元;之后的利息以164892.41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前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67,711.77元;三、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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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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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36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当事人-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孙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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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孙鹏、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4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孙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借款本金140357.63元及利息(以本金14035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至本金付清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对被告孙鹏名下位于安顺市开发区迎宾路安顺新天地(天瑞国际)3幢2单元8层1号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对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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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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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民初36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当事人-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英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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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诉被告张英品、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于2020年12月16日以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抵押物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办妥并交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撤回对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36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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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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