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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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与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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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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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29 |
2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与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炉、裴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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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9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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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4-03 |
3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与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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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30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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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13 | 2019-06-10 |
4 |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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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267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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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4-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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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6民初30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被告-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保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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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6-24 |
2 | (2016)粤0306民初193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蔡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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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02-28 |
3 | - | - |
原告-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蔡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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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6-10-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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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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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被告-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保炉 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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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与被告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炉、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裴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5元,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已在(2017)粤0304民初52698号案件中预交,本院依法收取703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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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2 |
(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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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 被告- 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保炉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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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旺石材工艺品店诉被告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保炉、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8228号案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福盈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保炉、被告深圳市深勤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石材及工程安装款人民币876906.5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52581.73元(2013年10月30日---暂计至2017年10月29日,按建行一年贷款利率4.35%)。共计:1029488.23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支付石材及工程安装款、迟延付款利息义务;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请你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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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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