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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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虞地税稽罚[2018]1号 | 绍兴市上虞地方税务局 |
我局(所)于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春晖置业,2014年2月凭证号为第119号、第167号收取利息合计1802611.20元,该利息未申报营业税及有关税费,即未申报营业税90130.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9.14元、其他费4506.53元。2、2013年、2014年、2015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情况:(1)将万和城部分房产出租给浙江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市洋盈咖啡馆、金孟珍(经营一茶一坐)、绍兴外婆烧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快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城北店等五家单位经营,公司在申报房产税时误为场地出租按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2)2005年受让位于市民大道688号土地一块,面积38266平方米,用于建造万和城和中南海滨酒店,万和城自用为主,中南海滨酒店出租为主,因占地面积不同,万和城为四层,中南海滨酒店15层,公司按总房屋建筑面积分配土地价值,因申报房产时计税值不同,房产税存在少申报情况,我们认为不合理,两者应该按占地面积分配,我们先将土地价值按土地证面积在万和城和酒店之间进行分摊,再按照公司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面积将房产建造成本在自用部分和出租部分分摊计算出土地费用。万和城地下人防工程53364083.00元,2015年房产税未申报448258.30元。(3)盖北购物中心自用房产2014年仅申报半年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新建房产应按实际使用次月起计算房产税,盖北购物中心实现第一笔收入是在2013年11月,即从2013年11月开始有经营收入,所以房产税应从2013年12月申报,2014年盖北购物中心应全年申报房产税,公司少申报2013年、2014年房产税。(4)盖北购物中心大楼账面值为56189789.29元,土地价值18849000元,2014年6月将大楼内计面积598.14平方米,出售给建行上虞支行,交易价8402347元,你单位直接将交易价冲减大楼成本,少计盖北购物中心大楼建造成本,调整后应为64592136.29元,对出售部分房产经浙江越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结)算书》,该部分房产建造成本为2011981元,按面积计算分摊土地成本为297725元。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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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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