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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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李太伦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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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17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太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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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23 |
| 2 |
梁冰诉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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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02执22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梁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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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19-08-31 |
| 3 |
梁冰、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国立实业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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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9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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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8-11-23 |
| 4 |
刘丹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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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1235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刘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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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7-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刘丹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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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233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丹 被告- 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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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2333号原告刘丹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丹与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世纪滨江订制协议》于2018年9月17日解除;二、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原告刘丹交纳的购房信息服务费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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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 2 |
原告刘丹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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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02民初233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丹 被告- 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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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02民初2333号原告刘丹诉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浦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世纪滨江》订制协议;2、判决重庆梓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退还团购费30,000元;3、判决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0,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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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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