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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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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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辖终97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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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17 | 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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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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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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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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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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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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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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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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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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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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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马云、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杨世家、秦燕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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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426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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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4265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上诉人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马云、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杨世家、秦燕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2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2元,由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041元,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12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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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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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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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伟平 郭义琴 杨世家 李芳红 黎志敏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光史 王维利 黎军玉 秦燕英 罗景青 马云 温妙恒 吴志军 谭耀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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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 本院受理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原告提出上诉:1、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2月、2020年3月及2020年6月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146942.4元计算);(2)被上诉人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逾期腾退违约金;(3)被上诉人按每月48051.2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差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提出上诉:1、请求撤销(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民事判决书的一、二项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14号、15号及西1号、西2号的诉讼请求。现因第三人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案件上诉状贰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9663662021-06-1816:09:42:470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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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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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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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光史 刘伟平 秦燕英 黎军玉 温妙恒 罗景青 黎志敏 李芳红 马云 谭耀国 吴志军 郭义琴 杨世家 王维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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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 本院受理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光史、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刘伟平、秦燕英、马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14号、15号及西l号、西2号物业。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2020年3月及2020年6月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140320元标准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8162元(其中受理费63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7041元、被告负担21121元(受理费16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评估费2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31402021-05-1313:34:41:609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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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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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9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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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蓝考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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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89号蓝考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89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IEHT-20191218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物业;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5625元,违约金1838元(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使用费(按每月租金5780元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7日起算,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物业之日止);违约金(金额同占有使用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6月8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38161582021-03-0412:57:22:15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1089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蓝考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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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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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8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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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蓝考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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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88号蓝考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88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GIEHT-20191219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物业;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8886元,违约金1355元(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1%计算,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使用费(按每月租金4260元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7日起算,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物业之日止);违约金(金额同占有使用费);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6月8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38161282021-03-0412:38:19:686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1088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蓝考能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蓝考能: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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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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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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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光史 刘伟平 秦燕英 黎军玉 温妙恒 罗景青 黎志敏 李芳红 马云 谭耀国 吴志军 郭义琴 杨世家 王维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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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腾空并返还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14号、15号及西1、西2号物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的租金156738.56元,及租金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为止(租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19年9月6日为7641元);三、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逾期腾退违约金;五、被告按每月4805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差额;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5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537822792021-02-0315:15:03:622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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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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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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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李光史 温妙恒 谭耀国 郭义琴 吴志军 罗景青 黎志敏 李芳红 黎军玉 王维利 刘伟平 秦燕英 马云 杨世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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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腾空并返还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14号、15号及西1、西2号物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的租金156738.56元,及租金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为止(租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19年9月6日为7641元);三、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逾期腾退违约金;五、被告按每月4805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差额;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536435302020-11-1015:22:19:593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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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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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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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 温妙恒 谭耀国 郭义琴 吴志军 罗景青 黎志敏 李芳红 黎军玉 王维利 刘伟平 秦燕英 马云 杨世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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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腾空并返还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73号自编14号、15号及西1、西2号物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9月2日的租金156738.56元,及租金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为止(租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19年9月6日为7641元);三、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按每月146942.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逾期腾退违约金;五、被告按每月4805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物业之日止的租金差额;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5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9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531523382020-02-2513:08:24:0联系人:胡泳贤、郑家悦(2019)粤0105民初28373号广州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铿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光史、温妙恒、谭耀国、郭义琴、吴志军、罗景青、黎志敏、李芳红、黎军玉、王维利、刘伟平、秦燕英、马云、杨世家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谭耀国、黎志敏、王维利、马云: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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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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