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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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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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298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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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5 |
2 |
邝志良、曾斌兰等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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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39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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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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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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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洛阳市尚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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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31 |
4 |
余胜明、李昌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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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余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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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12 |
5 |
刘伟革、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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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499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刘伟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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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13 |
6 |
李昌全与余胜明、翁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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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6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昌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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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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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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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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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方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34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应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缴款方式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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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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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楚楚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余达诚 余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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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楚楚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5182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楚偿还借款1748177.90元;二、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楚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3月25日之前利息为171426.29元,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被告招诚投资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楚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0元(已由原告张楚楚预交),由原告负担7640元,被告负担20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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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3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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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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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革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刘伟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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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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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伟革 被告- 余胜明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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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余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革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刘伟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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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5 |
(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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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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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5182号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本院受理原告张楚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达诚、余胜明在未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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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6 |
(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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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增友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余胜明 陈日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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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原告陈增友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陈日群、第三人毛海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日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增友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日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增友借款利息(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1000000元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余胜明对被告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连带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93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四日本公告内容于2020年8月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告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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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7 |
(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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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伟革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余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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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6260号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革与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待举证期满后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33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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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8 |
(2020)粤03民终7118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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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11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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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118号翁元青、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余胜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昌全、翁元青、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71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按上诉人余胜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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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9 |
(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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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增友 被告-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余胜明 陈日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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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7民初14776号原告陈增友诉被告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余胜明、陈日群、第三人毛海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内容于2020年3月1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告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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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10 |
(2019)粤0307民初664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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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6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昌全 被告- 余胜明 翁元青 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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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6645号之二翁元青、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全与被告余胜明、翁元青、深圳市招诚盛昌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余胜明对(2019)粤0307民初6645号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余胜明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昌全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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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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