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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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19]318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从杭州汰湃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62130,发票号码10493579-10493581,金额合计256425.63元,税额合计43592.37元,价税合计300018.00元,开票日期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认证抵扣上述3份发票进项税额43592.37元,于2017年10月30日对9月增值税申报表作进项转出。上述3份发票在2017年3月已结转成本256425.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3月的城建税3051.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述三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结转成本。上述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成本256425.63元,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6252.70元,扣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后应调整增加251194.55元,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58.1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决定:拟对补缴的城建税3051.47元处以1倍罚款计3051.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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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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