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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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洪元、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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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陶洪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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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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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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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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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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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鸿仕商贸有限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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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鸿仕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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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与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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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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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具远辉、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泉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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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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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兆丰年粮油经营部与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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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兆丰年粮油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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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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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7367号原告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具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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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具远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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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7367号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具远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具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948.9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止,暂计81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附狮岭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71539327002021-05-2014:47:28:549(2021)粤0114民初7367号原告广州源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具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市场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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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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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038号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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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 被告-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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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2038号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支付货款529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29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36062021-05-1317:33:42:103(2021)粤0114民初2038号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市场,公告,广场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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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2021)粤0114民初203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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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 被告-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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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2038号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973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53973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十六时在本院狮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附狮岭法庭联系方式:020-66831571537768272021-01-2916:33:22:840(2021)粤0114民初2038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保华购销部诉被告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永兴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盈泰广场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市场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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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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