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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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红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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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02执保233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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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3 |
2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卫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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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0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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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5 |
3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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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67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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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5 |
4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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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125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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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5 |
5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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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302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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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5 |
6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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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94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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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5 |
7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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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296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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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05 |
8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闵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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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387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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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5 |
9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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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336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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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5 |
10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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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执93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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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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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秀平、徐瑞浛、徐毅、徐磊、何中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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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48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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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平、徐瑞浛、徐毅、徐磊、何中美: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818号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秀平、徐瑞浛、徐毅、徐磊、何中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秀平、徐瑞浛、何中美、徐毅、徐磊应在继承徐礼华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163728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100000元、分期手续费922.45元,及至2021年7月6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12533.33元,以及自2021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于秀平、徐瑞浛、何中美、徐毅、徐磊应在继承徐礼华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1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03元,由被告于秀平、徐瑞浛、何中美、徐毅、徐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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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2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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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38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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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根: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89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建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309628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298260元,分期手续费1055元,及至2021年7月8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53289.12元,以及自2021年7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陈建根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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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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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67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世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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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祥: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6745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熊世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元,及至2021年7月1日的利息54.43元、罚息5030.15元、复利26.75元,以及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92元、保全费174元,合计266元,由被告熊世祥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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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4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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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6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新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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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新刚: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638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俞新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142169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60000元、分期手续费288元,及至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66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俞新刚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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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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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63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自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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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立: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6300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自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143712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45000元、分期手续费196.5元,及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4260元,以及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吴自立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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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6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元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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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55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元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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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于元杰: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558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元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元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0.04元,及至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307.59元、罚息2631.85元、复利125.08元,以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复利。二、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37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67元,由被告于元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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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7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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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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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21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536519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290000元、分期手续费4184.95元,及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40406.67元,以及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陈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4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04元,由被告陈晨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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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8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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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5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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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卫红: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558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卫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079437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84807.41元,及至2021年5月25日的利息(含复利)及违约金11590.35元,以及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陆卫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7元,由被告陆卫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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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9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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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3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亚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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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叶亚利: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341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341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亚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150642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150000元、分期手续费1310元,以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二、被告叶亚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617元,由被告叶亚利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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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10 |
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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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34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崔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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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崔杰: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3404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340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51666180678816信用卡(消费时贷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30万元、分期手续费3984元及截至2020年9月6日的违约金7.2元,以及自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二、被告崔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47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崔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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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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