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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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星空联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胡思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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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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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5 |
2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良食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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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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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7-29 |
3 |
颜石与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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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82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颜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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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1-07 |
4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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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14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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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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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曾俊、梁睿、惠州市皓雅精品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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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初165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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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08 |
6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清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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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恢1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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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2 | 2020-07-22 |
7 |
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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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720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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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29 |
8 |
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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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55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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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6-28 |
9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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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78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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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04 |
10 |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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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25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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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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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06民初267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韵宝斋文化会所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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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8-12-16 |
2 | (2018)粤0306民初7161号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皓雅精品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曾俊 梁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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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8-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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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4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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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5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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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5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案合议庭成员为马龙、刘自正、周敏,书记员为林翘。于2021年11月8日9时40分到本院第16判庭参加二审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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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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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014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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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0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良食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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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014号深圳市良食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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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3 |
(2019)粤0309财保7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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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789号 | - |
当事人- 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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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789号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7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387068.5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袁丽媛联系电话:210508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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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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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3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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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3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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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354号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应向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人民币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176元和继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由被告精视公司负担。原告彩生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精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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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5 |
(2021)粤0309民初47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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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牛跃伟 光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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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784号光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牛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10时15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22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0755-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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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6 |
(2020)粤0305民初51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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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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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懿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深圳鸿浩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友邻公寓地上停车位使用费共计1275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8000元,由原告负担10370元,被告彩生活物业负担17630元。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判决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深圳市南航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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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7 |
(2021)粤0309民初6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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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1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景总法 上海慕旻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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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158号景总法、上海慕旻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总法、上海慕旻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15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期内利息总计人民币50833.33元(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25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83616.67元)。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8日10时3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陈世光电话:0755-21050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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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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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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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3号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审案件诉讼费及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撤销(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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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9 |
(2021)粤0309民初33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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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3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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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354号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精视框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33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费9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242.12元(自2019年5月15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4176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四倍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15075.1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9242.1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9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曾婕电话:0755-210879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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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10 |
(2020)粤0305民初5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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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 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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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友邻公寓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鹏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213380元;二、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公共空间使用费1776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友邻公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1.78元,由原告负担15998.7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17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08元,由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深圳市星彦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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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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