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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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拥军、徐同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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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恢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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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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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拥军、徐同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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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5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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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9-0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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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及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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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谭显良 钟叶梅 于长生 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及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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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2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及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649869.5元,截至2015年9月28日的利息41690.98元、复利143.47元,以及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复利以利息41690.98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二、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68326元;三、被告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谭显良、钟叶梅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谭显良、钟叶梅追偿。四、如被告谭显良、钟叶梅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谭显良质押给原告的账号50000000000234291051内保证金在5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24元,由被告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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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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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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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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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420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谭显良、钟叶梅、于长生、苏州工业园区筑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德节能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长湘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729869.5元及利息156433.84元,合计人民币2886303.3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批次原告因主张债权而额外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8326元;3.请求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七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诸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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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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