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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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4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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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4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浩 被告- 朱静敏 杭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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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敏(住杭州市拱墅区陆家坞16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被告朱静敏、杭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朱静敏归还欠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2000元,被告杭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借款的本金及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2月9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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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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