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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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卫公罚〔2020〕180号 |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其无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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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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