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翁钊剑与雷文军、兰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翁钊剑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6 |
2 |
翁钊剑与徐麟、雷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初15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翁钊剑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6 |
3 |
胡相荣与何福华、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2民初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胡相荣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9-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浙0109民初15259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初1525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翁钊剑 当事人- 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 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潘文平 江红贵 章静 王少波 杨诚 徐麟 党华辉 兰仁法 吴隆贡 华云彪 马利民 林永武 雷涂浩 汪敏 徐家荣 李峰 韩建英 茹彦隆 郑民强 陈福根 徐英良 魏勇文 方国胜 徐丽华 李闯 黄军妮 何福华 杨建明 翁绍军 雷文军 收起
...
展开
|
杨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8号10幢106室)、江红贵(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金峰乡塘畈村78号)、杨建明(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9幢2单元504室)、翁绍军(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仙里村239-2号)、方国胜(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松林村4号)、党华辉(住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邱店村叶大庄51号)、马利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苑18幢5单元401室)、韩建英(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霞晖北村3幢8单元603室)、华云彪(住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62号)、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6号楼13层1302室)、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82室):本院受理翁钊剑与徐麟、雷文军、杨诚、李闯、郑民强、徐丽华、徐英良、魏勇文、徐家荣、何福华、江红贵、杨建明、翁绍军、方国胜、党华辉、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韩建英、吴隆贡、茹彦隆、雷涂浩、黄军妮、章静、王少波、汪敏、兰仁法、陈福根、华云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525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翁钊剑撤回对魏勇文的起诉。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9民初15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徐麟、雷文军、杨诚、李闯、郑民强、徐丽华、徐英良、徐家荣、何福华、江红贵、杨建明、翁绍军、方国胜、党华辉、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韩建英、吴隆贡、茹彦隆、雷涂浩、黄军妮、章静、王少波、汪敏、兰仁法、陈福根、华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翁钊剑借款本金1557663.6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确认翁钊剑对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的债权;三、董愿、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徐麟、雷文军、杨诚、李闯、郑民强、徐丽华、徐英良、徐家荣、何福华、江红贵、杨建明、翁绍军、方国胜、党华辉、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韩建英、吴隆贡、茹彦隆、雷涂浩、黄军妮、章静、王少波、汪敏、兰仁法、陈福根、华云彪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翁钊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046元,由翁钊剑负担9368元,由徐麟、雷文军、杨诚、李闯、郑民强、徐丽华、徐英良、徐家荣、何福华、江红贵、杨建明、翁绍军、方国胜、党华辉、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韩建英、吴隆贡、茹彦隆、雷涂浩、黄军妮、章静、王少波、汪敏、兰仁法、陈福根、华云彪、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678元,董愿、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其中8226元部分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2 |
(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翁钊剑 当事人- 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 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潘文平 章静 江红贵 王少波 杨诚 徐麟 党华辉 兰仁法 吴隆贡 华云彪 马利民 林永武 雷涂浩 汪敏 徐家荣 李峰 韩建英 茹彦隆 陈福根 郑民强 徐英良 魏勇文 方国胜 徐丽华 李闯 黄军妮 何福华 杨建明 翁绍军 雷文军 收起
...
展开
|
江红贵(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金峰乡塘畈村78号)、杨建明(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9幢2单元504室)、翁绍军(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仙里村239-2号)、党华辉(住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邱店村叶大庄51号)、马利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苑18幢5单元401室)、韩建英(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霞晖北村3幢8单元603室)、方国胜(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松林村4号)、杨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8号10幢106室)、华云彪(住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62号)、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6号楼13层1302室)、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82室):本院受理翁钊剑与雷文军、兰仁法、徐麟、李闯、郑民强、章静、徐家荣、陈福根、何福华、江红贵、徐英良、杨建明、徐丽华、魏勇文、翁绍军、党华辉、汪敏、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王少波、韩建英、茹彦隆、吴隆贡、雷涂浩、方国胜、黄军妮、杨诚、华云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翁钊剑撤回对魏勇文的起诉。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雷文军、兰仁法、徐麟、李闯、郑民强、章静、徐家荣、陈福根、何福华、江红贵、徐英良、杨建明、徐丽华、翁绍军、党华辉、汪敏、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王少波、韩建英、茹彦隆、吴隆贡、雷涂浩、方国胜、黄军妮、杨诚、华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翁钊剑借款本金2055160.0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确认翁钊剑对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的债权;三、董愿、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雷文军、兰仁法、徐麟、李闯、郑民强、章静、徐家荣、陈福根、何福华、江红贵、徐英良、杨建明、徐丽华、翁绍军、党华辉、汪敏、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王少波、韩建英、茹彦隆、吴隆贡、雷涂浩、方国胜、黄军妮、杨诚、华云彪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翁钊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543元,由翁钊剑负担15108元,由徐麟、雷文军、杨诚、李闯、郑民强、徐丽华、徐英良、徐家荣、何福华、江红贵、杨建明、翁绍军、方国胜、党华辉、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韩建英、吴隆贡、茹彦隆、雷涂浩、黄军妮、章静、王少波、汪敏、兰仁法、陈福根、华云彪、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35元,董愿、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其中8812元部分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4-07 |
3 |
(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9民初15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亚珍 被告- 雷文军 兰仁法 徐麟 李闯 郑民强 章静 徐家荣 陈福根 何福华 江红贵 徐英良 杨建明 徐丽华 魏勇文 翁绍军 党华辉 汪敏 马利民 潘文平 林永武 李峰 王少波 韩建英 茹彦隆 吴隆贡 雷涂浩 方国胜 黄军妮 杨诚 华云彪 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愿 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 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李闯(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周村村24号)、江红贵(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金峰乡塘畈村78号)、杨建明(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9幢2单元504室)、翁绍军(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仙里村239-2号)、党华辉(住河南省正阳县闾河乡邱店村叶大庄51号)、马利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苑18幢5单元401室)、李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4幢503室)、韩建英(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霞晖北村3幢8单元603室)、雷涂浩(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88号3单元602室)、方国胜(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宋村乡松林村4号)、杨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8号10幢106室)、华云彪(住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62号)、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6号楼13层1302室)、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电弄76号182室):本院受理张亚珍与雷文军、兰仁法、徐麟、李闯、郑民强、章静、徐家荣、陈福根、何福华、江红贵、徐英良、杨建明、徐丽华、魏勇文、翁绍军、党华辉、汪敏、马利民、潘文平、林永武、李峰、王少波、韩建英、茹彦隆、吴隆贡、雷涂浩、方国胜、黄军妮、杨诚、华云彪、杭州和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愿、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浙江中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起诉请求:一、被告1至被告31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二、被告1至被告31支付原告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止利息为1248000元);三、被告1至被告31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30000元;四、被告1至被告31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责任险费3182.40元;五、被告32至被告34对被告1至被告31的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9民初 收起
...
展开
|
2020-09-25 |
4 |
(2018)浙0102民初86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2民初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相荣 被告- 何福华 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2民初863号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本院对原告胡相荣为与被告何福华、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联成和企业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相荣本金230000元,利息13720元(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并支付自2018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2018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福华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胡相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相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何福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5706元,因原告胡相荣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4956元,保全费1988.6元、合计6944.6元由被告何福华、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胡相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福华、被告中联成和(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何梦妤电话:86752821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
展开
|
2018-10-1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