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甘0702民初106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15 |
2 |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甘07民辖终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8-18 |
3 |
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甘0702民初86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肃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0-12 | 2017-1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恒锋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08-09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民初52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初523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233号郑大勇、宋莹、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大勇、宋莹、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5233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等款项人民币55,186,563.81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55,186,563.81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4,384.32元)。二、判令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名义价款/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三、判令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四、判令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对担保的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以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判令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金塔县新峰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担保的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以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判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郑大勇及宋莹对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确认在六被告清偿原告的全部债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15项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明细表》)的所有权均属于原告;若六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原告有权取回租赁物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负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八、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峰、审判员范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7月01日10时00分在第二十七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07月01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4-1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