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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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悦医药有限公司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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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藏01民终3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金悦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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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8-12 |
2 |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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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藏0103民初12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金悦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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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8-12 |
3 |
胡镇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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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民初100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胡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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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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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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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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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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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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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藏0103民初16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武汉用通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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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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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婷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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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9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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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7-21 | 2017-12-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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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第154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 河北众信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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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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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众信医药有限公司、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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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众信医药有限公司 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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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众信医药有限公司、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7)粤0104民初15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用488945.6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8945.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3日起计至本院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货款保证金26838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83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3日起计至本院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三、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242674.4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897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23976.72元,由原告广州唐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082.05元,由被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94.67元;反诉受理费19176元,由被告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经办人:李璐思020-83009253523547962018-11-0715:07:59:261(2017)粤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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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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